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英文译名是:ZHEJIANG 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ZEIA四个字母。
第二条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促进会是由广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愿共同组建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促进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国家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加强政府、会员、信息化服务商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建设服务于企业信息化的技术、人才、评价、信息、标准等平台。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讲座和展示展览等活动;
(二)面向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协作、业务培训;
(三)组织企业信息化应用的发展战略等软课题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四)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相关图书、资料;
(五)组织调查研究,及时获取企业信息化的现状信息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撑;
(六)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有关信息化的科学论证、评估工作,并提出建议;
(七)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多种渠道,向广大会员提供时效性强的企业信息化信息。
(八)促进与信息化服务商的沟通与联系,推介优秀的信息化实施方案,推广成功案例;
(九)积极组织各类活动,凝聚企业信息化主管力量,提高信息主管在企业中的地位,制定企业信息化主管的岗位资格标准;
(十)规范行业服务,引导企业信息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促进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有企业信息化需求及从事企业信息化服务及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本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促进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促进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章程,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可根据理事人数多少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本会可聘请有关领导、知名人士或企业家任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用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1年3月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促进会和对口地方促进会具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在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